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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2-1020002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0日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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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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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第二批)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州疾控中心、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以下简称2022年国家抽查计划)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省级抽查计划)要求,现将2022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9)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巩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178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监督任务抽取
(一)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省监督中心按照2022年国家抽查计划要求,参照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规则,从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抽取,并于7月30日前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通过业务系统的“省抽双随机”模块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将抽取任务清单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二)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前期已下发的省级抽查计划任务数(纳入国抽任务执行并统计);第二部分是此次下发的2022年国家抽查计划任务数。其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抽检任务按照2022年国家抽查计划执行。
(三)各县(市)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任务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任务的,各县(市)卫生健康局上报到州卫生健康委,由州卫生健康委汇总辖区内需要调整的人员和任务清单报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后,省监督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均应通过业务系统及手持执法终端执行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任务,并将监督信息上报至国家信息报告系统。无检测任务的,监督信息上报后任务完成;有检测任务的,监督信息上报成功后,还应通过业务系统“双随机”模块填报与监督任务相关的检测信息,任务才算完成(前期省抽任务相关检测信息也按此路径填报)。抽查过程中,如需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的,应通过业务系统或手持执法终端生成行政处罚信息并上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
(五)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按职责做好统筹协调等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调度,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应按季度通报全州监督抽查工作进展情况,在完成州级监督抽查任务的同时,加强对县市的业务指导。
(二)各县(市)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结合医疗乱象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将随机监督抽查和监督执法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监督执法适用随机监督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时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积极运用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各县(市)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露头就打”工作要求,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县(市)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四)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州级任务,由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完成辖区内州级的检验检测任务(检测任务清单详见附件10)。
(五)各县(市)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各县(市)请于11月20日前通过“业务系统”和“国家信息报告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相关专业有要求的,按各专业要求时间报送,详见附件1-9)。请各县(市)于11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和未盖章的电子版)报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科(邮箱:cxwjjck@163.com),总结应包括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开展“回头看”工作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45号)组织开展全省民营医院专项抽查等方面的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仲国良张璐佳0878-3389827
普艳 王艳丽0878-3133220
附件:1.楚雄州2022年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
机监督抽查计划
2.楚雄州2022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楚雄州2022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楚雄州2022年生活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楚雄州2022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7.楚雄州2022年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8.楚雄州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9.楚雄州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
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10.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州级检测任务
附件1
楚雄州2022年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学习用品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各县(市)要按照计划要求(见附表1-2),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各县(市)在检查中小学校时,要特别注意“教室课桌椅配备”指的是“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对“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进行全盘考虑,制定时间表和进度图,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要加大“双随机”监督抽查和其他监督执法任务的统筹力度,立足当地监管实际、年度工作重点、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开展监督抽查,提高监督执法效率,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监管对象不必要的干扰。
(二)各县(市)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县(市)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报告。
请各县(市)于11月5日前,通过业务系统和国家报告系统按时上报有关信息,并将6月份《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以及2022年学校学习用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附表3)(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和Word电子版),报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卫生监督科,联系人:何光友,电话3133295,邮箱:cxzggwsjdk@163.com。
附表:1.2022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2年学校学习用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2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15%(a)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b)、教室采光和照明(c)、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d),包括教室灯具、考试试卷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e)、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f)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教室人均面积、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
b.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c.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e.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f.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附表2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b)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10%(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5%(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4%(a)(省级双随机已抽取755户,应补抽1234户)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应补抽检398户)  |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c)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f)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g)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c.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d.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2年学校学习用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普通教室照明灯具  | 
     学校自制考试试卷  | 
    |||||||
检查学校数  | 
     抽查合格学校数(a)  | 
     检查学校数  | 
     检测合格学校数  |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色温  | 
     显色指数  | 
     蓝光(b)  | 
     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c)  | 
     字体和 字号  | 
     行空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a.灯具检查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
b.对于GB 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c.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附件2
楚雄州2022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包括建材、化工行业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自行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比例,其中建材、化工行业用人单位应全覆盖检查,抽查底数依据2021年检查数据,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各县(市)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2021年的监督检查数量。全州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比例为50%,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100%,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比例为100%。
(二)各县(市)要以“双随机”监督抽查为抓手,结合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等结果,针对职业卫生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请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县(市)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含国抽、省抽)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将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州卫健委及省卫生监督中心。
联系人:盛晓娟罗旭 电话及传真:0878—3133212
邮箱:cxzzywsjdk@163.com
附表:1.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表
3.202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各州市抽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2021年监督检查数量。其中建材和化工全覆盖。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市):
用人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数  | 
     抽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数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止作业单位数  | 
     提请关闭单位数  | 
    ||||||
建材  | 
     ||||||||||||||||||||
化工  | 
     ||||||||||||||||||||
其他用人单位  | 
     ||||||||||||||||||||
合计  | 
     ||||||||||||||||||||
附表3
202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全州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比例为100%。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
附表4
202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市):
辖 区 单 位 数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单位数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单位数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  | 
     |||||||
附表5
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2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100%  | 
   ||
3  |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 
    100%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 
    
附表6
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 
    -  | 
    -  | 
    |||||||||||
合计  | 
    |||||||||||||
县(市):
附件3
楚雄州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采供血机构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楚雄州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辖区100%二级以上医院、100%一级医院、50%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10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辖区100%一般血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传染病防治监督内容。主要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七个方面。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2.采供血机构监督内容。检查对象是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时,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资质情况检查包括: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血源管理检查包括: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血液检测检查包括: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包装储存运输检查包括: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其它检查包括: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和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常态化疫情制订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均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同时,重点加强从事核酸检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11月10日前完成,并请各县市将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和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盖章)报送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杨如冰、杨惠霞
电 话:0878-3133205
邮 箱:cxwjylk@163.com
附表:1.楚雄州2022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楚雄州2022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
处汇总表
3.楚雄州2022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楚雄州2022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市)
监督评价结果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1.综合管理  | 
    2.预防接种管理  | 
    3.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单位  | 
    优秀单位  | 
    合格单位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
附附表1续
2022 年传染病附表1 续
楚雄州2022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4.传染病疫情控制  | 
    5.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6.医疗废物处置  |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县(市)
监督对象  | 
    辖区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处 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 (家)  | 
    罚款 (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计  | 
    ||||||||||
填表单雄附附表2
楚雄州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
监督对象  | 
    辖区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处 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 (家)  | 
    罚款 (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他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 
   |||||
一般血站  | 
    |||||||||||||||||
合计  | 
    |||||||||||||||||
楚雄州2022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件4
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一、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3。
第一类消毒产品:全州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含氯消毒剂。
第二类消毒产品:根据省监督中心专项监督检查抽取。
第三类消毒产品:辖区内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全覆盖抽取。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高度重视,压实主体责任。一是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二是省抽的双随机任务,请各县市根据任务要求完成,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及附表。三是对抗抑菌制剂的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请各县市按照省监督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四是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核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消毒产品尤其是抗(抑)菌制剂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情况,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州的消毒产品样品检测工作由州局统一完成。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加大省、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及时开展工作,按时报告工作进展。请各县(市)于7月15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抽查任务,8月15日前完成消毒产品抽查任务,并将本县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和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附表4、5)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附表6)及其他的数据填报、消毒产品抽查工作总结(盖章电子版),于10月25日前报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消毒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
联系人:杨如冰、杨惠霞
电话/传真:0878-3133205
邮 箱:cxwjylk@163.com
附表:1.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3.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楚雄州2022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5.楚雄州2022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6.楚雄州2022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查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30%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15个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30%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25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物表消毒剂重点检查低温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40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氯倍他索丙酸酯等5种禁用物质的检验  | 
     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
2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10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注: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附表2
楚雄州2022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 m2
项目  | 
     风险类别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卫生许可 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原材料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产品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消毒产品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 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个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消毒产品 标签(铭牌)、 说明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如)  | 
     是□ 否□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2022年楚雄州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查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企业数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查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案件数 (件)  | 
     责令 改正(家)  | 
     吊销 许可证 (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公示 不合格 企业数  | 
     公示 不合格 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第二类产品  | 
     ||||||||||||
第三类产品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
★楚雄州2022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 汇总表
县(市)
辖区企业数  | 
     检查企业数  | 
     存在违法 行为企业数  | 
     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生产条件、过程 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吊销许可证  | 
     警告  | 
     罚款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5
★楚雄州2022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 汇总表
县(市)
抽查经营 使用单位数  | 
     抽查产品数  | 
     不合格 产品数  | 
     非法添加 禁用物质 产品数  | 
     标签说明书 不规范 产品数  | 
     违法违规 宣传疗效 产品数  |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 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6
★楚雄州2022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县(市)
序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注  | 
    
1  | 
     ||||||
2  | 
     ||||||
3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楚雄州2022年生活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供水单位卫生。检查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抽检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卫生质量。检查网店和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应用现场,并对出水水质进行采样检测。
二、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必须使用手持机完成。
(二)检验检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由省监督中心统一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三)时限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测任务的,于9月20日前将样品统一送到省监督中心,由省监督中心统一送省疾控中心检测。省监督中心9月30日前将样品送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于10月30日前完成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省监督中心于11月20日前将检测结果反馈各州市监督机构。各州市于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录入系统。
(四)检测结果录入。由各地监督机构完成。
(五)案件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案查处,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结果报送要求。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计划附表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各县(市)于11月5日前通过业务系统和国家报告系统按时上报有关信息,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附表(3、4、5、6)(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和Word电子版)报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卫生监督科,联系人:何光友,电话:3133295,邮箱:cxzggwsjdk@163.com。
附表:1.2022年生活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2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2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4.2022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5.2022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6.2022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22年生活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a)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含省级任务50家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氯气及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小型集中式供水  | 
    每个县(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数的30%,要求抽取不同的乡镇。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c)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指标现场检测。  | 
   
a. 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 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2
2022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产品类别  | 
    国家要求范围和数量  | 
    任务完成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输配水设备  | 
    全省监督检查及抽检7家生产企业,每家抽1-3个产品  | 
    抽出单位及人员完成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由任务完成人采样送省监督中心,再由省监督中心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 
   
水处理材料  | 
    全省监督抽检1家生产企业,抽检1-3个产品  | 
    抽出单位及人员完成  | 
   ||
化学处理剂  | 
    全省监督检查及抽检2家生产企业,每家抽1-3个产品  | 
    抽出单位及人员完成  | 
   ||
水质处理器  | 
    监督检查及抽检全部生产企业,每家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抽出单位及人员完成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全省监督检查及抽检10个实体经营单位,包括6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店,4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  | 
    昆明2家城市店,文山州、大理州、临沧市、红河州各1家城市店,楚雄州、玉溪市、曲靖市、昭通市各1家乡镇店。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
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检查 ,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昆明市完成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全省监督检查及抽检5家经营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昆明市2家经营单位,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各1家经营单位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附表3
2022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类别  | 
     检测单位数(a)  | 
     合格单位数(b)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
农村集中式供水  | 
     ||||||||||||||
小型集中式供水  | 
     ||||||||||||||
二次供水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合格判断标准: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17项指标均合格为合格单位。
附表4
2022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5
2022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网店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6
2022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检查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a)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水厂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件6
楚雄州2022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前期云南省2022年医疗卫生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需对2022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充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在前期云南省2022年医疗卫生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需再完成国家下达的辖区任务清单中新增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工作内容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月)。各县市要根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监督检查阶段(9月-10月)。各县市根据任务清单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州监督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对部分县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各县市要认真按要求完成本次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含国抽、省抽)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另一方面,要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以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县(市)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各地要积极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开展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各县(市)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杨如冰、杨华萍
电话及传真:0878-3133205
邮箱:cxwjylk@163.com
附表:1.2022年医疗卫生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
划表
2.2022年医疗卫生机构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2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表
4.2022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2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保健院  | 
     100%  |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医学检验)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等)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0%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诊 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2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卫生院  | 
    |||||||||||||||||||||||||||||||||
村卫生室(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
附件7
楚雄州2022年放射卫生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
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辖区任务清单中的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抽查任务,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工作内容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月)。各县(市)要根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监督检查阶段(8月-10月)。各县(市)根据任务清单组织对辖区内放射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各县(市)要认真按要求完成本次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本县(市)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含国抽、省抽)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州卫健委及省卫生监督中心;同时,要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相关信息,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以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县(市)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各地要积极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开展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各县(市)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盛晓娟罗旭
电话及传真:0878—3133212
邮箱:cxzzywsjdk@163.com
附表:1. 2022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表
2.2022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
附表1
2022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 
     3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根据各放射诊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附表2
2022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市):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放射治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合计  | 
    ||||||||||||||||
附件8
楚雄州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对象
抽查全州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抽查比例为50%。
二、监督抽查内容
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情况等。
三、按时上报结果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认真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结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监督发〔2022〕1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楚雄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妇幼健康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做好妇幼健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县(市)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填报数据为准。
联系人:普艳 王艳丽
联系电话:0878-3133220 传真:0878-3133205
邮箱地址:cxwjjck163.com
附表:1.楚雄州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楚雄州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楚雄州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院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4.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情况: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监督检查表的内容。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50%  | 
    ||
3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2
楚雄州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妇幼保健院  |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
合计  | 
     ||||||||||||||||||||||||||
附件9
楚雄州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抽查对象
根据国家抽取的云南省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本次抽查对象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要求,对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消毒方法,生产用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票索证、生产记录和消毒餐饮具逐批次检验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根据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附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组织、协调做好本辖区监督抽检工作,每家企业随机抽检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每个批次抽样3套(每个独立包装为1套,其中:理化检验1套、微生物检验1套、留样1套)。
(二)各县(市)要通过开展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于11月5日前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并将总结及附表2报州卫生监督执法局公共卫生监督科,联系人:何光友,电话:3133295,邮箱:cxzggwsjdk@163.com。
附表:1.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 10%,至少 20 户,不足 20 户的全部抽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 
    ----  | 
   
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 成洗涤剂(e),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菌  |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2
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检查单位数量  | 
     检测单位数量  | 
     检测合格数量(家)  | 
     检测不合格数量(家)  | 
     备注  | 
    |
第一批  | 
     第二批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0 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州级检测任务(第二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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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257号